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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供 出 租 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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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業 詳 情

以 財 政 司 司 長 法 團 名 義 擁 有
衛 理 苑, 九 龍 油 麻 地 衛 理 徑 17 號
仁 禮 花 園, 九 龍 何 文 田 山 道 13 及15A 號
東 蘆, 香 港 山 頂 道 76 號
比 華 利 山, 香 港 跑 馬 地 樂 活 道 6 號
雲 暉 大 廈, 香 港 跑 馬 地 雲 地 利 道 1及3 號
碧 林 大 廈, 香 港 薄 扶 林 道 94B 號
郝 德 傑 道 8及10 號, 九 龍 長 沙 灣 琵 琶 山
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名 義 擁 有
香 港 薄 扶 林 薄 扶 林 道 122 號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E 座, 新 界 沙 田 銀 城 街 46 號
遮 打 堂, 香 港 干 德 道 1 號
文 輝 樓,文 輝 道 2-11
九 龍 九 龍 塘 廣 播 道 87 號
青 巒, 香 港 深 水 灣 徑 8-12 號
香 港 渣 甸 山, 畢 拉 山 道 111 號

 
 

備註﹕

1. 物業按"原有"狀況出租,承租人須按移交物業當日該物業的狀況而接收。準承租人宜於出價租用該物業前仔細視察該物業。

2. 物業的租用期一般固定為兩年,但在首九個月或十二個月過後,有關提早終止合約的條文容許承租人或業主給予對方三個月通知來終止租約,即租用期最短為十二個月或十五個月。

3. 租約期滿後不一定會獲續約或延長租期。

4. 承租人必須保持物業內部的全部狀況良好、適宜出租和維修妥善 (正常損耗除外) 。物業內部包括業主在租期開始時或租期內在處所提供或附加的裝置、固定裝置和設備,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門戶、窗戶和鋪設的電線。

5. 承租人在整段租期內須遵守大廈公契 ( 適用於財政司司長法團擁有的物業 ) 或屋苑守則 ( 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擁有的物業 ) 的條款。

6. 準承租人在出價租用物業前,請務必細閱租約範本。租約範本可向本署指定的租務代理人索取。

7. 如承租人以公司名義租用物業,所屬公司的董事須親自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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