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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供 出 租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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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业 详 情

以 财 政 司 司 长 法 团 名 义 拥 有
九 龙 长 沙 湾 琵 琶 山 郝 德 杰 道 8-10 号

香 港 薄 扶 林 域 多 利 道 550 号 碧 瑶 湾

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名 义 拥 有
香 港 渣 甸 山 毕 拉 山 道 111 号
香 港 山 顶 文 辉 道 2-11 号
新 界 沙 田 银 城 街 46 号 威 尔 斯 亲 王 医 院 E 座
香 港 渣 甸 山 睦 诚 道 60 - 62 号 金 云 阁
香 港 薄 扶 林 道 122 号

 
 

备注:

1. 物业按"原有"状况出租,承租人须按移交物业当日该物业的状况而接收。准承租人宜于出价租用该物业前仔细视察该物业。

2. 物业的租用期一般固定为两年,但在首九个月或十二个月过后,有关提早终止合约的条文容许承租人或业主给予对方三个月通知来终止租约,即租用期最短为十二个月或十五个月。

3. 租约期满后不一定会获续约或延长租期。

4. 承租人必须保持物业内部的全部状况良好、适宜出租和维修妥善 (正常损耗除外) 。物业内部包括业主在租期开始时或租期内在处所提供或附加的装置、固定装置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门户、窗户和铺设的电线。

5. 承租人在整段租期内须遵守大厦公契 ( 适用于财政司司长法团拥有的物业 ) 或屋苑守则 ( 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拥有的物业 ) 的条款。

6. 准承租人在出价租用物业前,请务必细阅租约范本。租约范本可向本署指定的租务代理人索取。

7. 如承租人以公司名义租用物业,所属公司的董事须亲自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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