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产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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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政府物业 |
| 物业表 | ||||||||||||||||||||||||||
| 香港渣甸山 | ||||||||||||||||||||||||||
| 毕拉山道 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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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1) 租约满一年后,承租人可以以书面通知业主在三个月后终止租约(最短租期不少于十五个月)。 其他资料: 1. 每一单位包括一指定车位。在一般情况下,业主不会接纳随后的更改车位要求。 2. 每户己装置独立水表。 3.承租人须接受租约期内于本大厦正进行中的翻新工程、改善工程或其它工程。承租人不可因这些工程向业主提出任何索偿。 4. 单位成功租出后,承租人或需缴付不多于半个月之成交租金予地产代理作为其佣金。 5.在免租期期间承租人须负责缴付物业的管理费、差饷及所有其它支出。
所有资料仅作参考之用,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更新日期: 6-1-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