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产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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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政府物业 |
| 物业表 | ||||||||||||||||||||||||||
| 香港山顶 | ||||||||||||||||||||||||||
| 文辉道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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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租约满一年后,承租人可以以书面通知业主在三个月后终止租约(最短租期不少于十五个月)。 其他资料: 1. 每一单位包括一指定车位。在一般情况下,业主不会接纳随后的更改车位要求。 2. 除文辉道9号已装置独立水表外,其他单位之水费已包括在月租内。 3. 单位成功租出后,承租人或需缴付不多于半个月之成交租金予地产代理作为其佣金。 4. 承租人须接受租约期内将于本大厦及附近进行的翻新工程(例如更换供水设施及外墙维修等)及/或其它工程。承租人不可因这些工程向业主提出任何索偿。 5. 在免租期期间承租人须负责缴付物业的管理费、差饷及所有其它支出。
所有资料仅作参考之用,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更新日期:10-1-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