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就提供代理服务递交意向书
购置处所以提供福利设施
就购置香港特别行政区非住宅处所提供代理服务邀请递交意向书
本署拟邀请地产代理递交意向书,就购置香港特别行政区非住宅处所提供代理服务。
准地产代理必须符合下述规定:
- 持有地产代理监管局发出的有效地产代理(公司)牌照及营业详情说明书;
- 在过去三年内(由本告示刊登日期起计),具备从事本港商业及/或工业处所(不包括停车场)地产代理工作的经验;以及
- 在过去三年内(由本告示刊登日期起计),具备在至少两宗本港商业处所及一宗本港商业或工业处所(不包括停车场)买卖交易中担任卖方/买方地产代理的经验, 而每宗交易涉及的售价超过7,500万元。
有意提供上述代理服务的地产代理,请在2026年5月7日或之前把填妥的标准表格寄交本署[地址:九龙油麻地海庭道11号西九龙政府合署南座9楼﹝经办人:苏少婷女士﹞],并随表格付上地产代理(公司)牌照副本、营业详情说明书,以及证明在过去三年内(由本告示刊登日期起计)具备就买卖本港商业及/或工业处所(不包括停车场 )提供代理服务经验的资料。
有意的地产代理如符合本邀请函第2段所载规定,并获确认为适合列入提供上述代理服务的地产代理名单(「政府名单」),将获另行通知。本署如须使用代理服务,会以电邮方式把购置处所的具体规定发送给有关地产代理。请注意,本署不会就提供予本署的代理服务支付代理费用(包括佣金、经纪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
尽管本邀请函已有规定,如本署合理地认为有下述情况,政府有权不把某地产代理列入政府名单:
- 该地产代理或其任何董事、人员、雇员、代理人或分判商曾经或正在从事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任何违法行为;或
-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将会发生;或
- 把该地产代理列入政府名单不利或将会不利于国家安全。
在本邀请函内:
- 「违法行为」指构成或引致或可能构成或引致国家安全法律下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或不利于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以及
- 「国家安全法律」指所有不时在香港施行或适用于香港的与国家安全有关法律和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本邀请函并不构成与上述代理服务有关的要约,亦不构成可能订立与上述代理服务有关合约的基础。
如有查询,请致电3842 6877或电邮至kstso@gpa.gov.hk与苏少婷女士联络。
刊登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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